2022-03-25| 发布者: 枫林资讯| 查看: 144| 评论: 3|来源:互联网
据财政部3月24日消息,财政部、税务总局发布公告,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,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,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%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,免征增值税;适用3%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,暂停预缴增值税。
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》(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)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,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。
(文章来源:上海证券报·中国证券网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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